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布置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粤统字〔2009〕66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9〕106号)的要求,我们对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情况如下:
一、调整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原则和统计标准。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按法人经营地原则统计,即按法人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其所属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含异地)由法人企业统一组织填报;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所属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按单位经营地的原则统计。将原抽样调查中符合限额以上标准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纳入全面统计范围。
二、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G301-1表)、“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G301-2表)、“县级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补充资料”(G301-3表),报送单位改由统计部门单独布置调查。
三、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精神,建立并实施现代产业体系统计制度,统一布置,分专业执行,统一上报资料。
四、《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改为专门统计制度,继续分专业布置,综合表统一上报。
现将《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统计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国家统计报表制度2009年统计年报表的有效期至2010年6月,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的有效期至2011年1月。本文未提及修订内容的各项报表制度继续执行,所列文号改为“国统字〔2009〕106号”。
根据修订后颁布的
统计法,将报表制度前列示的
统计法内容调整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