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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全面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县级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雨情、水情、风情及地质灾害等监测和预测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按预案要求,迅速将相关预警信息发送到乡级防指,必要时发送到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责任人直至相关网格责任人。乡级防指、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接到上级防指启动应急响应通知或发现灾害性事件征兆、险情时,应按预案立即作出响应。乡级防指要利用电话和短信群发、广播等系统,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责任人,必要时直接发送到相关网格责任人。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要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相关网格责任人。

  (三)配置必需设施,健全抢险队伍。各地要为基层组织防汛防台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配备值班、指挥调度、应急通信、备用电源等设施设备。基层组织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必要的公共避灾安置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水、食品、药品等生活品和床、桌椅等基本生活设施。乡级要配备雨情、水情、风情和地质灾害信息的接收设备,根据需要补充完善相应的监测设施。村级要根据需要补充设置人工雨量观测筒、水位尺等简易监测设施,配备警报器、铜锣、喇叭等预警设备设施。

  加强防汛信息化建设。防汛防台任务较重地的地方应做到“会商系统到乡、视频到村”,充分利用已建成的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系统,实现功能多样化。

  整合基层派出所、民兵、消防队、森林防火队、治安巡逻队、企业应急小分队等人员,赋予防汛抢险任务,配备必要装备设施,开展训练演练,形成基层防汛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各行政村(社区)应选择青壮年组建防汛抢险小分队。要对辖区内抢险救援力量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工程抢险、救生、医疗救助、恢复重建、灾后心理干预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抢险救援和抗灾救灾的整体能力。

  (四)落实必要经费,完善物资储备。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市、县、乡级财政预算。基层组织要与被聘为巡查、监测、预警等网格责任人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落实误工报酬和因预警、报汛、报灾等发生的费用来源,并为参加抢险救灾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省里在相关资金中,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工作给予酌情支持。各级政府要对在防汛防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基层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和储备定额规定,基层组织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直接储备、委托储备等方式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并实行即用即补制度,随时补充防汛物资。同时,要对辖区内可调用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登记造册,确保需要时可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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