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门诊定点资格和医疗规范管理
(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管理。采取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考核评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的办法,确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由县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服务协议。
(二)规范门诊医疗管理。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须使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门诊登记本、门诊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门诊专用双联处方和专用三联收据(或发票)。得到补偿的门诊患者在门诊补偿登记表或专用处方上签名并留手印,并留下住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七、门诊费用控制与支付方式
(一)控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费用
1.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医药费用为:县级医院50元,乡镇卫生院30元,村卫生所15元。
2.县区、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限额。每人当日累计门诊处方费用县区、乡镇、村级分别控制在100元、50元、20元以内。
3.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药物剂量可控制在2天内。
4.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二)确定门诊费用支付方式。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PFP)的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
(三)控制定点医疗机构以分解处方的方式增加门诊人次、以开大处方的办法提高单次门诊费用。
(四)定额方法
1.县医院定额=县医院核定年门诊人次×50元×25%。
2.乡镇卫生院定额=该卫生院核定年门诊人次×30元×40%。
3.村卫生所定额=该村卫生所核定年门诊人次×15元×50%。
4.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总和不大于普通门诊预算可用资金的总额。
5.一年的定额确定后,分期限额预付,定期审核结算。结算前,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和收费、服务规范和医疗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规定者据实扣除或处罚。
八、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一)统一药品价格。各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给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规定药品价格。
(二)公开服务信息。定点医疗机构要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补偿项目及常用药品的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定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