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实行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开发区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报税务部门备案后可以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鼓励开发区企业自主研发项目。开发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一、积极支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十二、加大对开发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至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延长开发区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开发区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
十四、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开发区出口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业务时,不再提供相关的备案单证。
十五、统一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受理环节。开发区企业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统一由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办理或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
十六、积极推行综合办税服务窗口。开发区国税局按照“一窗全能”的标准,积极推行综合服务窗口,使纳税人在一个办税窗口就能办理所有涉税事宜。
十七、全面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八、简化审批就近服务。将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相关审批、出口退税审核权限下放到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十九、对开发区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实行“直通车”服务。建立服务团队,给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提供专业化和个性化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