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2010年1月1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各级工会负责清理补缴。
四、检查与监督
(一)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主管地税机关有权对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劳动工资报表、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三)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就少缴、漏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违法行为,向工会组织或主管地税机关举报。工会组织和主管地税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定办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法律责任
(一)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并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和《
贵州省工会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总额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经工会组织和主管地税机关催缴后仍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工会组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总工发〔1994〕22号)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 代收工作经费
(一)代收工作经费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5〕81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