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林渔业部门必须专款专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的财政制度,并每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扶持资金拨付进度报表。
第二十条 市农林渔业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基地建设进度,无公害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时间,以及农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等情况,将扶持资金分期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现有生产基地扶持资金的拨付,按以下方式进行:
已签订《深圳市蔬菜(生猪、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协议》的单位,按不超过下达扶持资金计划总额30%的比例拨付给建设单位作为基地建设、改造资金;满1年后,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达到
《办法》规定要求的单位,一次拨付给不超过扶持资金总额的50%;基地建设验收前应预留扶持资金总额的20%。
生产基地验收合格,且3年期间农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将剩余的扶持资金拨付给生产基地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新建生产基地项目扶持资金的拨付,按以下方式进行:
市农林渔业部门认定新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并与其签订《深圳市蔬菜(生猪、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协议》,按不超过下达扶持资金计划总额30%的比例拨付给建设单位作为基地建设启动资金;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认定后,按扶持资金总额的20%拨付;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满1年后,数量达到
《办法》规定要求的单位,一次拨付给不超过扶持资金总额的30%;基地建设验收前应预留扶持资金总额的20%。
生产基地验收合格,且3年期间农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将剩余的扶持资金拨付给生产基地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合作联营的生产基地扶持资金的拨付:从市农林渔业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深圳市蔬菜(生猪、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协议》之日起,每满6个月核拨一次,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按完成当年任务的百分比拨付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生产基地应于签订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协议起连续3年将其生产的农产品按
《办法》规定的比例供应深圳市场。
如遇自然灾害、动物疫病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生产基地农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无法达到规定要求的,有关单位应及时书面向市农林渔业部门报告原因,市农林渔业部门核实后提出资金拨付调整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市农林渔业部门委托市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肉品卫生检验所(以下简称核算单位)分别负责叶菜、水产品、生猪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核算单位应公平、公正做好核算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
生产基地农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以核算单位的核算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 市农林渔业部门拨付扶持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市农林渔业、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生产基地应当配合检测部门的抽检。每年有2次超标的,暂停资金扶持;有3次以上超标的,取消扶持企业资格,追回已扶持资金。生产基地产品抽检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单位应当按基地建设协议、扶持资金使用计划要求,在完成项目建设后1个月内向市农林渔业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验收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三十条 市农林渔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对因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基地建设无法继续实施,或验收不合格的基地项目,市农林渔业部门应当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并依法全额追回政府扶持资金。
第三十一条 市农林渔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基地建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实行监督检查。
市农林渔业部门应建立基地建设管理责任制,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对基地建设的检查、评估、验收、协调服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