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于2009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林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林产品科学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产品的生产、初级加工及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产品,是指在林业活动中依托于森林、林木、林地生产的以及经过初级加工的植物、野生动物、微生物产品。林产品分食用林产品和非食用林产品。
本条例所称初级加工是指对食用林产品原料进行的干燥、浸泡、粉碎、提炼、熏制、保鲜、包装等操作,对非食用林产品原料进行的锯解、切削、干燥、防腐、胶合及对林化产品原料进行的提炼等操作。
林产品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当将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安排林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林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林产品生产、加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林产品消费安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