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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区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包括各种职业病接触史证据,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工档案记载长期接触有毒有害证明、职业健康检查材料等);

  (四)其他能够证明职工因工受伤性质的原始材料等。

  三、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时间和待遇调整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前,应享受的1-4级伤残津贴、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应首先支付完结。

  (二)“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后,各单位应按国家、省及温州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标准调整到位(只调整标准,不补发差额),与现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衔接,经管辖的社保机构核定后,移交社保机构管理,并于移交的次月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伤残津贴先按《关于调整2002年度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温劳社〔2002〕54号)规定调整到位,2002年后按相应的政策调整;工伤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先按《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温劳社工伤〔2005〕84号)规定调整到位,2005年后按相应的政策调整。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涉及相关政策的衔接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现行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

  (二)因工致残职工生活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的生活护理依赖等级标准发放。如本人要求进行生活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符合护理条件的,从鉴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按规定的生活护理费标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已退休的“老工伤”人员未进行过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再鉴定伤残等级。

  (四)“老工伤”人员养老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含待遇调整),已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属企业改制中若干劳动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0〕116号)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在退休(退职)前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老工伤”人员,不属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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