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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 拥有中国名牌、驰名商标等国家级品牌的企业在国家级媒体做广告宣传的,按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视资金使用情况决定,一般不超过20万元。

  3. 鼓励企业使用区域名牌标识。对使用统一区域名牌标识的企业由政府统一进行宣传,所需经费由政府和企业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申报程序及资金下达

  (一)市质量与品牌奖励由市质量立市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质量与品牌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市经贸委负责国家重点产业集群示范建设单位、省级现代产业集群建设示范区等奖项申报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国家优质产品生产基地、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省级区域品牌、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等奖项申报以及品牌的整体策划宣传等工作;市工商局负责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奖项申报工作;市建设局负责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等奖项申报工作;市农业局负责中国名牌农产品等奖项申报工作;市外经贸局负责中国出口名牌产品等奖项申报工作。

  (三)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企业或单位需填写《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补助)申请表》(见附件),提供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主申报。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当年来不及申报的可转到下年度)向市质量立市办统一申报,由市质量立市办汇总,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六、监督和管理

  (一)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严厉追究其责任。

  (二)申报企业和单位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要将骗取的奖励(补助)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并取消其此后3个年度的奖励资格,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获奖企业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资金进行财务处理,规范使用。

  (四)市质量立市办每年年底对当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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