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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对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4. 推行事权与财权相匹配。保证市级财政适度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区级财政履行职责的能力,确保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市区两级财政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5. 力求透明简便规范。市对区新的财政体制,力求规范透明、容易操作,计算简便。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地方财政收入划分

  1. 市级固定收入

  (1)税性收入:继续保留部分原为市级收入的中央、省驻莆企事业和经营服务范围覆盖全市、无法划分的如商业银行、通讯、电力、烟草、石油化工、交通运输、广电和部分市直投资建设性公司(单位)等各类企事业(列举名单)的各项地方税收收入。

  (2)非税收入:中央、省驻莆单位(含武警部队)和市直、市直管单位征缴的一般预算非税收入。即: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公安、城市执法、国土资源、粮食等市垂直管理系统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全部作为市级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市级固定收入附征部分)、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缴库方式缴库)等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收入(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缴库方式缴库)、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市属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市级其他收入。

  2. 区级固定收入

  (1)税性收入:耕地占用税、契税。

  (2)非税收入:区直和区属以下单位征缴的一般预算非税收入。即: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缴库方式缴库)等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收入(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缴库方式缴库)、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区属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区级其他收入。

  3. 市区共享收入

  (1)税性收入:扣除市、区固定收入以外的各项地方税收,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其他税收收入。

  (2)非税收入:扣除市级固定收入外的教育费附加收入。

  (3)市区共享收入分享比例:本着“调低市级财政收入占市区财政收入权重,区级增量收入市级分成比重保持原有水平”的原则,市区共享收入市级分成比例为17%,即:按市区共享收入总量的17%结算上划市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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