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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对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二)财政收支基数核定

  1. 财政收入基数的核定。以2007年为测算基准年,各区以调整后的财政体制划分的市区收入范围核定的2007年收入数为依据,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分别计算出的各区所得财力,作为财政收入基数。

  2. 财政支出基数的核定。以2007年为测算基准年,各区以2007年收入决算数为依据,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分别计算出各区的既得财力,作为财政支出基数。

  3. 特殊项目财政收支基数的调整。因近年来国家部分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对个别财政收支基数根据实际作相应调整。

  (1)区级混缴市级收入的调整。凡2007年度原市级收入被混缴入区级金库的(如商业银行的县市级收入等),相应调整财政收支基数。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整。该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征收范围和计征标准进行调整,而调整政策于2008年1月才出台,致使2007年度的补缴税款大部分于2008年入库。为准确计算收支基数,按2007年和2008年两年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财政收支基数,其与以2007年为基年测算的财政收支基数的差额,相应调整财政收支基数。

  (3)“雪津公司”税收的调整。“雪津公司”2007年一次性入库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9.963万元,相应调减涵江区财政收入基数;该公司于2006年转让,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对于2010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所形成的财力,按2008年实际入库数结算上划市财政,2011年起全额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届时将另行调增涵江区财政收入基数。

  4. 2008年和2009年新增减纳税人的税收不调整收支基数。

  5. 收支基数差额的缴补。各区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定额上缴市财政;各区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各区的财政收支基数和定额缴补,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核定和下达。

  (三)财政收入解缴

  1. 县市级收入:市级固定收入,就地缴入市级金库;区级固定收入,就地缴入区级金库;市区共享收入,就地缴入区级金库,其中:市级分成收入通过上下级财政财力结算上解。

  2. 上划中央收入:按照中央对地方财政体制规定,由税收征管机关按中央分享比例分别就地缴入相关的中央金库。

  (四)专项收入再分配

  教育费附加收入为列收列支的专项收入,作为市区共享收入后,由市财政按市区分享比例通过上下级财政财力结算上划,市区难以按实际收入安排使用。对于市分成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含列入财政收支基数部分),在市区共享收入结算上划后,市财政通过上下级财政财力上划或补助再分配,使教育费附加收入按实际收入数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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