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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对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五)财政资金留解

  本体制下划了大部分原市级财政收入,市级金库资金大幅度减少。为保持市区财政正常运行的需要,市级对区级财政资金的留解比例由市财政局核定,原则上一年一定。

  三、变更或新增纳税人收入级次的界定

  (一)本体制执行中,保留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的纳税人,由于更名、迁址、重组、改制、分立、剥离、跨区域兼并等原因使纳税人发生变化的或新设(含参股)的机构仍为市级固定收入纳税人。

  (二)跨区域项目(如:道路、河道、管网、电力、通信、人防等)的建安阶段税收作为市级固定收入。

  (三)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增重大工业项目,地方所得财力扣除兑付优惠政策后,市区分成比例按5:5执行。

  (四)除上述外的新增纳税人收入,均列为区级固定收入(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或市区共享收入。

  四、税务管征机关及其管征权划分

  (一)市级固定收入。为了方便税务管征机构管理和收入预算安排,市级固定收入的纳税人全部由市税务直征机构管征。

  (二)区级固定收入。区级固定收入为耕地占用税收入和契税收入,由区级税务机关管征。

  (三)市区共享收入。原则上实行就地管征,在不影响本体制确定的收入预算级次的前提下,市国、地税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培植税源,有利于调动市区积极性、有利于规范征管,有利于队伍稳定,有利于征管力量均衡”的原则,择机研定具体的征管力量配置。各级、各部门应根据税务管征机关或管征范围的调整,积极配合,按时做好相应的衔接工作。

  中央、省驻莆单位(含武警部队)和市直、市直管单位征缴的税收及其附加,仍由市直征机构管征,但收入缴入相应的区级金库。

  五、其他事宜

  (一)今后中央对地方、省对下财政体制若有变动,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可对本体制作相应调整。

  (二)本体制所述的区包括区本级及其所属的乡镇、办事处。

  (三)本体制实施前市政府已确定由市区分享收入(财力)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分享办法执行。

  (四)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发展港口经济的决定》(莆委发[2008]14号)、《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莆委发[2008]15号)、《关于发展总部经济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7]190号)和《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莆政综[2007]39号)等文件所涉及的按财政收入计算安排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根据本体制规定的我市实得财力市与区的分享比例,由市和各区各自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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