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简化优惠政策手续,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乡镇经济发展若干意见》(莆委发[2003]33号)规定的市财政对乡镇上缴增值税按环比增量50%的返还,市府办《关于同意乡村客运车辆“十一五”期间继续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的批复》(莆政办[2007]98号)规定的由市财政按照地税部门征收的乡村道路汽车客运企业上缴各项税收所得财力安排的支持乡村道路汽车客运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按照2007年实际数给予调增各区支出基数,由各区负责按上述规定落实到位。
(六)健全地方税性收入增长奖励机制。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区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并结合财力可能,制定实施并进一步完善区级地方级税性收入增长激励机制。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省定地税征管经费调整。市对区财政体制调整后,市本级承担的地税征管经费444万元中,70%作为存量收入的征管经费,由市财政承担;30%作为增量收入的征管经费,按下划纳税人的收入比例,由各区财政承担。
(八)优化纳税环境。市区各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本体制界定的范围,认真履行征管职责,严禁采取各种手段在本市内互挖税源。涉及交叉征管及税收秩序问题,由市政府另文规范。
(九)本体制调整涉及国税、地税、人行(国库)需对税收管征机构和相关软件等进行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同时办理。为保持相关软件正常运转的稳定性,各相关部门调整软件的时间应安排在2010年1月19日-31日。2010年1月按原体制过渡运行所引起的市区收入与新体制之间的差异,通过一次性办理调库手续解决,具体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市人行办理。对于2010年清算补缴的以前年度收入,按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运行。
(十)市对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湄洲岛管委会的财政体制暂不作调整。
六、实施时间
本体制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2004年12月下发的《莆田市市对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莆政综[2004]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
继续保留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的纳税人名单
一、电力、烟草、石油化工(省定必须由市直征的行业)
1.福建省莆田电业局及其下属各级机构
2.福建省烟草公司莆田市公司及其下属各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