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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2011年莆田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三)保障范围。扩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范围,由原来的城市中心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规划区。具体是:仙游县1个街道办事处和4个乡镇,荔城区2个街道办事处和4个乡镇,城厢区3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乡镇,涵江区2个街道办事处和5个乡镇,秀屿区4个乡镇以及北岸管委会、湄洲岛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一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二是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的县(区)建购廉租住房和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一是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二是要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可采取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确保如期开工建设。三是要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优惠以及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通过配建、集中新建(企业自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1.配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在经营性出让土地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地块所在地政府要求不配建的,必须按该地块的出让金额的5%提取廉租住房异地专项建设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2.集中新建(企业自建)廉租住房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选择一个位置进行示范建设,主要在工业园区或符合城市产业发展政策的大型工业企业。

  3.收购改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片区改造、安置房建设中新增加的住房,通过政府回购、改建作为廉租住房,回购价格由政府根据具体项目位置、建设标准进行确定,回购资金由房源所在地政府负担。

  (四)积极探索租赁住房可租可售。按照国发[2007]24号、省政府[2008]171号会议纪要和莆政综[2008]90号文件要求,实行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廉租住房租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廉租住房总量的50%以上。有经济能力的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在租住二年后,可以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廉租住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按届时同级地段经济适用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等因素进行核定,申请家庭可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也可以按比例分期付款。廉租住房取得产权证后,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和受保障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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