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高〔2009〕190号)
杭州市及所辖各县(市、区)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杭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做好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十日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杭州市及所辖县(市、区)内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见附件1)内,持续开展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并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依照
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省认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