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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杭州市及所辖县(市、区)内。企业注册须满一个以上会计年度。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

  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通过网络系统上传,完成注册登记,并向杭州市科技局上报认定申请材料。

  (二)初审及出具推荐意见。杭州市科技局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初审,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报省认定工作办公室。

  (三)评审认定。

  省认定工作办公室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地方推荐意见,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组织评审,提出评审认定意见。评审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应有财务专家和技术领域或行业管理专家各1名。

  (四)公示与备案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七条 申请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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