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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见附件2);

  2.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在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5.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70%以上的票据)或者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企业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

  6.相关资质证书。

  7.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总数和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的证明。

  8.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原则上每年办理2次,分别为每年5月和10月。认定机关在受理企业申报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办法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十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省认定工作办公室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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