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杭州市应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核实上报,省认定工作办公室审核,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由企业申请、杭州市审查、省认定工作办公室审核、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取消其资格。
被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纪律和要求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附件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略)
附件3:地方认定部门初审意见表(略)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