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涧湖水源水质管理的通告
(滁政〔2009〕76号)
为保护滁城饮用水源西涧湖(原名城西水库,下同)的水质,保障居民饮水安全,整治各类污染水体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西涧湖水源环境保护区范围为:
1.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29米高程以下的水域;陆域范围为29米高程至坝顶的陆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即指西涧湖大坝以下区域和以自来水厂取水口为中心岸上半径200米的范围;
2. 二级保护区:西涧湖流域分水岭范围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即指向西涧湖自然汇水的区域。
二、西涧湖水源二级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 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
2. 毁林开垦或者采石、采砂、取土;
3. 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4. 装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和车辆没有防渗、防溢设施通过保护区的;
5. 设置排污口;
6. 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转运站;
7. 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如饭店、工厂等,下同);
8. 排放饲养家禽、家畜的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禁止的行为。
三、西涧湖水源一级环境保护区内,除遵守本通告第二条的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 向水体排放污水;
2.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圈圩、筑坝和设置码头;
4. 停靠机动船舶;
5. 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