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自治县加大农业投入,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大力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技术改造,发展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自治县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产业,扶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在技术、信息和经营管理上做好服务,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坚持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土地资源,促进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自治县依法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照自愿原则,支持农户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有偿流转。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依法加强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管理,禁止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自治县加大投入,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加快林种结构调整。鼓励各种经济组织或个人发展林业,扩大非公有制造林规模。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坚持水资源合理配置,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大力发展水电产业,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自治县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充分利用南水水库的自然条件,科学发展水产养殖和生态旅游。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坚持分类指导,按照优先发展区、重点发展区和生态发展区划分,因地制宜着重发展环保型工业。
自治县鼓励县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县办企业、事业,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区域,设立产业园区。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加快公路运输网络建设,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善交通运输条件,大力发展农村客运。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