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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9修订)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做好供应工作,以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鼓励扶持民营经济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在发展民营经济和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自治县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商品出口和劳务输出。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开发的原则,加快旅游业发展,积极构建大南岭生态旅游基地。

  第三十条 自治县积极扶持瑶区和石灰岩地区实施生态移民和人口迁移,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城镇建设应注重科学规划、体现民族特色。

  自治县加强中心镇建设,统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新社区,增强城镇发展能力,集聚城镇人口,加快城镇化进程。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自主管理县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国家机关如要改变其隶属关系,应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同意。

  自治县境内省属、市属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本条例。

第四章 财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县依法享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自主调整财政预算的收支,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照顾性政策。

  自治县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政税收法规,加强审计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通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在执行预算过程中,遇到上级国家机关的政策调整或者受灾减收等原因,县财政受到减收时,因税收减免等政策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减收的部分,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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