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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9修订)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积极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现代信息服务水平。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加快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对教育科技事业经费投入的财政拨款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业建设,接受各类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事业的捐赠,并按照规定给予捐赠者享受优待。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断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义务教育水平,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民族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

  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对教育专项资金倾斜安排的照顾,安排专项资金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

  自治县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完成普及教育阶段的学业,少数民族学生按规定享受生活补贴。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重视“双语”教学,县高级中学招收新生时,对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第四十六条 在各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高等院校在招收新生时,自治县少数民族考生享有降分录取的照顾。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积极运用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科技扶持政策,开发科技项目,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展各项科技研究和推广活动。对研究、推广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兴办文化、体育事业,加大投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弘扬瑶族文化为重点,挖掘民间民俗传统的文化,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加快瑶乡文化建设。

  自治县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尊重瑶族服饰和礼仪,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研究、开发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重视广播、电视、新闻和出版事业的发展。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新闻宣传,突出民族特色,不断提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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