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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9修订)


  第五十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增加投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自治县自主管理和支持瑶族民间传统医药的研究和开发。

  自治县组织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依法加强食品药品管理、卫生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形成与本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六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坚持人才强县战略,健全人才管理机制,采取措施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熟悉民族政策的人才队伍。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积极培养行政管理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特别重视瑶族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在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中,瑶族公民所占比例要高于其人口比例。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录用、聘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对瑶族公民应当适当照顾。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境内省属、市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自治县公民,其中瑶族公民应占一定比例,并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可以享受少数民族地区补贴和其他优惠待遇。在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在生活待遇上给予照顾。

  自治县内的各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时,可以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同时教育各民族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充分调动各民族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增强各民族的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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