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0年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1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2009年-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三、2009年-2010年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机动车辆、办公设备、移动储存设备、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等。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会议及接待、印刷等。具体采购时执行市财政局制定的《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2009年--2010年
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各级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1.货物类〔已实行协议供货的不设预算金额限额,未实行协议供货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市本级3万元以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以及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四区两基地”)0.5万元以上,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周至县、户县、蓝田县、高陵县(以下简称郊三区及四县)0.3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