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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0年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6)网络服务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市本级5万元以上,城六区、“四区两基地”0.5万元以上,郊三区及四县0.3万元以上)。
  (7)租赁、培训、物业管理(单项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市本级3万元以上,城六区、“四区两基地”0.5万元以上,郊三区及四县0.3万元以上)。
  (8)城市维护服务(单项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市本级3万元以上,城六区、“四区两基地”0.5万元以上,郊三区及四县0.3万元以上)。
  (9)其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市本级3万元以上,城六区、“四区两基地”0.5万元以上,郊三区及四县0.3万元以上)。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市政设施、市政建设项目及市政维护、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特殊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采购目录以内、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其中:市本级分散采购预算金额不足0.5万元的项目,不需办理审批手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工程: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2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中:市级不足5万元(含5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各类工程,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政府采购方式使用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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