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
(三)投资主管部门审核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录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
(四)财政部门依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文件核拨前期工作经费。
(五)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投资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时对前期工作经费予以明确。
第四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改革政府投资公司管理。
(一)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主要承担建设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二)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公司自行安排的项目必须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由投资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或政府投资公司应按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查批准,但严禁超概、预算支付;剩余资金依据审计部门结算审计结果和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清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据《长沙市重大项目稽察办法》,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
第四十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专栏,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投资主管部门在信息专栏中发布政府对投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