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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城区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城区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城区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
城区统筹实施办法

  为建立完善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体系,提高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城区统筹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城内五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生育保险实行城区统筹。
  (二)原则: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大病医疗互助、生育保险制度,并统一征收保险费;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管理。
  二、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大病医疗互助、生育保险费统一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征缴。
  (二)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含地处县域内的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和在市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包括年审),参保登记、异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
  区属用人单位(含在区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包括年审),参保登记、异动由各区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负责。
  三、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大病互助费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2%。用人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0.7%,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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