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不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70%,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的60%。大病互助费按规定缴纳。
四、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及个人账户管理
(一)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设立基金收入专户,市财政设立基金财政专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支出专户。
(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划入。
(三)城区统筹前,各区结余的医保基金全部转入市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四)各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由各区管理。
五、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的审核和结算
所有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结算。
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拨付。
六、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定点机构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年审,其中区属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初审。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各区劳动保障及相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药店执行医疗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医疗、生育保险服务协议。
七、信息系统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信息系统中政策数据、业务数据、硬件及网络的维护及管理。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城区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自的职责,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基金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的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统筹的综合管理,并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九、建立目标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