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校舍质量安全第一的原则。工程项目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安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建设。各类校舍要分别达到《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和《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坚持项目管理规范化的原则。校舍安全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压缩合理工期。项目建设要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做到改造一所,完成一所,安全达标一所。
三、目标和任务
通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提高学校的综合防灾能力,使全市中小学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使学校成为抵御自然灾害最安全的地方。
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2009年到2011年,用三年时间对全市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按照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
四、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校舍排查鉴定工作由区、县政府负责。对于区县专业力量不足的,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技术人员支持。
校舍排查完成后,区县政府要组织住房建设、国土、地震、公安、水利、教育等部门和鉴定机构根据鉴定报告,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处理意见并建立校舍安全档案。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全市排查、鉴定和建档工作要在2009年10月底全部完成。
(二)对各类中小学校危房实施分类处置。区县政府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区别情况,提出不同校舍改造意见。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校舍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内容实行地质勘查、工程治理或避险迁移;根据学校布局规划非定点学校原则上不再新建校舍,但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无改造价值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