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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6.市公安局、地震局: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审核新建项目的抗震设防、建筑防火、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各种行业标准。地震局提供全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国家级、省级)、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分布情况。
  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区域地质灾害分布情况,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开展前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涉及新增项目用地应符合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对建设项目用地依法进行审批。
  8.市房管局:负责对全市现有校舍的安全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
  9、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发挥专业指导作用,提供气候、洪水灾害分布情况,市水务局指导处于灾害区的学校制定防洪安全评价报告,并提出建议,市气象局对中小学校舍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检测,并提出安全评估报告。
  10.市监察局、安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情况要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要将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区级经常自查、市级定期巡查的监督检查机制。检查的重点是责任落实情况、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进展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按照“相对固定、分片包干”的办法,从2009年至2011年,各区县指定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或专家,对工程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工程建设的督导检查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实行定期督查。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工程纳入重点项目督查范围。监察、审计部门应在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所有项目要建立公示制度、工程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滞留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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