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保障体系
(一)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应急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与经费保障、应急装备等内容。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可从实际出发,成立环境安全管理组织,负责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具体的机构编制事宜,按程序上报市编委研究确定。企业建立专职的环境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环境安全工作。要落实经费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提高环境安全防控能力水平。环保部门和企业应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能及时有效应对。
(二)组织体系。建立市、县、企业三级环境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安全日常监管,企业负责落实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环保、财政、水利、公安、安监等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强化责任落实,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确保防控体系正常运行。
(三)保障系统。
1.物资保障。按照超前准备、保障到位的原则,建立市、县、企业建立三级应急物资库和物资储备信息库,形成环境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确保在事故状态下,在最短的时间内调集应急物资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蔓延,降低损失。2.技术保障。主要由专家保障队伍和技术资料库组成。聘请经验丰富的行业专家,担任环境应急专家,形成专家库,负责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弥补行政管理部门在环境风险防控方面的不足。技术资料库主要为应急指挥过程提供风险因子技术信息,包括风险因子种类、数量,以及每种因子的特性和具体处置方法等。
五、问责体系
环境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企业,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为13个网格,建立全市风险源网格化监管体系,每个企业作为网格内的风险管理节点,明确每一个网格和每一个节点的监管任务、责任人和应承担的责任。
进一步完善环境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将辖区内环境安全管理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市、县、企业三级环境安全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撤销其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于监管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触犯
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及时发布案件调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