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通知
(长建发〔2009〕265号)
全市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第90号令)和《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条例》(长建发〔2009〕265号)等规定,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管理,确保工程竣工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现就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包括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城市道路、交通、桥涵、供水、供气、供热、园林建筑、环境治理、电力、防汛、排污、军事、人防、铁路、港口、机场等设施及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竣工档案应当包括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光盘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竣工档案编制责任。
三、建设单位是编制工程档案的责任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及时收集、汇总工程前期文件材料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形成的工程档案。
四、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档案的具体编制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和交验文件的签证工作,按规定编制竣工图。
五、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检测试验的单位应提供文件材料原件给建设单位。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编制的工程竣工档案(含工程依据性、基础性、勘察、设计、施工、竣工文件材料及竣工图、声像档案、电子光盘)提请市城建档案馆进行预验收,预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