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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通知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
  3、工程档案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4、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5、声像档案是否按要求编制;
  6、电子档案是否符合《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
  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方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备案。
  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工程竣工档案原件。凡是工程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完整的工程,市城建档案馆不予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九、市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十、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十二、各县(市)城镇的建设工程档案,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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