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块征迁户摸底表及汇总表(摸底人、审核人分别签字);
(四)地块拆迁费用详细测算表;
(五)土地权属、房屋产权、户籍等资料复印件;
(六)每户现场丈量表、丈量简图及房屋现状照片;
(七)其他需报送资料。
第六条 市征迁成本审核小组对报送资料进行归口确认:
(一)市住房城建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核实其土地、房屋的合法性及用途;
(二)市公安局核实户籍;
(三)在公示的基础上抽查。由市建投集团或投资单位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和项目法人进现场抽查核实实际面积、结构、人口等,抽查比例不少于10%,并以抽查结果确定总体结果;
(四)市征迁成本审核小组作出审核结论,作为拨付征迁资金的依据,征迁资金实行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征迁成本审核小组在3天(含法定节假日)内完成审核后,2天(含法定节假日)内项目实施单位与县区政府签订征迁合同,征迁合同签订后2天(含法定节假日)内市相关部门将征迁资金拨付到位。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实施的建设项目,其征迁资金统一由市建投集团支付给县区政府。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市建投集团和市重点工程建设局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征迁成本纳入项目总成本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九条 县区政府对征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禁止挪用。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市建投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征迁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应将征迁成本纳入项目总成本进行管理考核和审计。
第十条 对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征迁资金以及工作失误、徇私舞弊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重点工程建设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