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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作为投资人的项目,上级拨款、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统一由市财政局划拨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其他单位自筹资金等配套资金也应同步划缴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由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统一实施直接拨付。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主要为市重点工程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教育局、水务局等单位)在履行完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查及核定投资概算等规定程序,向投资人提交备案申请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备案申请主要附下列资料:

  (一)立项批复文件;

  (二)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文件;

  (三)招投标文件;

  (四)经招投标中心审定的中标通知书;

  (五)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迁合同、设备材料合同等合同或协议;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工程征地拆迁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建设单位将征迁方案及费用测算等征迁资料报送投资人;投资人会同市国土、财政、监察、审计等单位审核征迁费用后,由建设单位与征迁实施单位(县区政府)签订征迁合同;投资人按征迁合同及征迁进度预拨征迁费用;

  (二)特殊情况下,为加快征迁进度,投资人可在征迁合同签订前,按不高于项目征迁概算的30%预拨征迁安置费用,然后根据征迁进度审核拨付;

  (三)建设单位向投资人提交完整的征迁资料并完成土地资产过户等相关工作后,投资人按市审计局审计确认的征迁费用结算征迁费用尾款。

  第八条 工程建设、设备材料、前期费用等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建设单位、设备材料供货商及相关服务供应商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交经监理公司审签的工程进度表、设备材料验收单等相关工程建设资料;

  (二)建设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审核后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提交投资人;

  (三)投资人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金拨付工作。

  第九条 根据项目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可向投资人申请预拨一定的备用金。对于数额不大、急需支付的零星支出,建设单位可先从预拨的备用金中直接支付,事后及时向投资人办理报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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