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减)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9〕80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铜陵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减)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2009年第37期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铜陵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程序,规范预算管理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
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铜陵市市级预算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追加是指在年初预算未安排而又必须当年办理的,市财政通过市本级机动财力安排增加支出的行为。
第三条 预算追加(减)具体包括下列5种情形:
(一)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涉及的资金调整事项;
(二)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决定的事项;
(三)突发公共事件;
(四)单位、部门业务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调整资金的事项;
(五)其他确需调整资金的事项。
第四条 预算追加必须要有申请报告,报告要列明申请追加的原因、项目的主要内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要的资金总量、自筹的资金量、要求市财政安排的资金量等内容。
第五条 预算追加申请坚持一事一报原则,一般由市直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专题报告。
第六条 下列情况的预算追加申请报告,市财政局不予办理:
(一)未经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和转报的部门所属单位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