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铜陵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已经2009年11月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 明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铜陵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残疾人的优待扶助,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铜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本市残疾人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的优待扶助。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残疾人优待扶助工作,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优待扶助残疾人工作实施监督。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政府委托,管理残疾人事务,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文化、广电、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交通运输、公安、司法、体育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待扶助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
市、县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8%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5%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进行优待扶助。
第二章 劳动就业优待扶助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