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最终债务人应按批准的计划及时将配套资金存入政府债务资金专用账户。不能按计划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实行预算扣款等办法。对拖欠政府债务无法实行预算扣款的最终债务人,财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追偿措施:
(一)最终债务人的税后利润、政策减免、折旧、招商资金中必须按一定比例用于偿债;凡清理基建物资、积压物资、闲置固定资产等变现资金应大部分或全部用于偿债;
(二)年初根据偿债要求下达年度偿债计划,最终债务人应按时足额完成;
(三)对最终债务人实行偿债情况与工资、福利挂钩办法;
(四)将偿债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最终债务人法人代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五)对有能力(潜力)的最终债务人实行销售回笼款按比例存入偿债过渡专户的办法;
(六)通过法律程序对最终债务人追偿。
第六章 政府债务的预警
第三十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根据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财政部门根据预警机制,建立监测政府债务的指标,主要包括偿债率、负债率、债务逾期率等并根据政府债务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分析报告。
第七章 政府债务监管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局应当对政府债务举借、偿还、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依据规定对政府债务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市属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涉及政府债务管理、使用及偿还的事项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政府债务的贷款主体、最终债务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