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宁德市投产运行的独立水电站财产抵押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宁德市投产运行的独立水电站财产抵押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文〔2009〕3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现将市经贸委制订的《宁德市投产运行的独立水电站财产抵押登记管理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宁德市投产运行的独立水电站财产抵押登记管理规定
(市经贸委 二○○九年九月)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市属投产运行的独立水电站财产抵押登记行为,根据《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闽政办[2009]1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办理财产抵押登记的已投产运行的独立水电站。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中所谓独立水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包括水库大坝,是指水电站与水库大坝的产权必须依法取得,并同属一个所有权人。

  第四条 以水电站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五条 水电站财产抵押登记,包括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 市经贸委、县(市、区)经贸局(以下统称抵押登记机构)负责行政区内水电站的财产抵押登记,其中水电站总库容在1000万m3及以上或装机容量10000kw及以上的水电站抵押登记由市经贸委办理;水电站总库容在1000万m3以下且装机容量10000kw以下的水电站由该财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经贸局办理,并负责管理。

  第七条 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水电站财产抵押权登记档案,作为抵押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