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抵押权贷款企业应在放贷银行设立电站电量上网电费收入专户,该专户必须用于归集抵押权贷款企业电量上网的电费收入。
第九条 水电站财产界定范围
(一)土地、林地(土地按有权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或预审批文、林地按有权部门批准的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水工建筑物:拦河坝及其附属建筑物、引水系统及其附属建筑物、厂房及升压站、占用土地范围内的人工边坡、挡墙等;
(三)机电设备:水轮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全厂公用设备、升压设备、全厂电气一、二次设备、通讯设施等;
(四)金属结构:大坝溢洪道闸门及启闭机、冲砂放水闸(伐)、进水口闸门、拦污栅及启闭机、厂房尾水闸门及启闭机、压力管道等;
(五)送电线路:从升压站至接入电网点的、由抵押人独立建设的输电线路;
(六)用于生产的办公、职工生活建筑物;
(七)生产区内道路;
(八)其它建筑物。
第十条 办理抵押登记流程
(一)抵押登记申请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水电站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并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抵押物评估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水电站资产进行评估。抵押登记机构可建立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库,供申请人选择。
(三)审查登记
抵押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进行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水电站财产评估报告书;
(4)主债权合同;
(5)抵押合同;
(6)抵押财产的权属资料;
1.项目审批文件:(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