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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宁德市投产运行的独立水电站财产抵押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抵押权贷款企业应在放贷银行设立电站电量上网电费收入专户,该专户必须用于归集抵押权贷款企业电量上网的电费收入。

  第九条 水电站财产界定范围

  (一)土地、林地(土地按有权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或预审批文、林地按有权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水工建筑物:拦河坝及其附属建筑物、引水系统及其附属建筑物、厂房及升压站、占用土地范围内的人工边坡、挡墙等;

  (三)机电设备:水轮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全厂公用设备、升压设备、全厂电气一、二次设备、通讯设施等;

  (四)金属结构:大坝溢洪道闸门及启闭机、冲砂放水闸(伐)、进水口闸门、拦污栅及启闭机、厂房尾水闸门及启闭机、压力管道等;

  (五)送电线路:从升压站至接入电网点的、由抵押人独立建设的输电线路;

  (六)用于生产的办公、职工生活建筑物;

  (七)生产区内道路;

  (八)其它建筑物。

  第十条 办理抵押登记流程

  (一)抵押登记申请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水电站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并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抵押物评估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水电站资产进行评估。抵押登记机构可建立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库,供申请人选择。

  (三)审查登记

  抵押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进行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水电站财产评估报告书;

  (4)主债权合同;

  (5)抵押合同;

  (6)抵押财产的权属资料;

  1.项目审批文件:(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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