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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宁德市投产运行的独立水电站财产抵押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2.水电站电量上网批准文件;

  3.水电站并网机组启动验收文件;(注二)

  4.电站接入系统批准文件;

  5.水电站安全性态评价文件;(注三)

  6.购售电合同文本;

  7.并网调度协议文本;

  8.抵押登记双方确认的抵押区域红线平面图;

  9.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预审批文;

  10.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11.取水许可证;

  (7)与抵押权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登记机构经审核后为抵押人颁发《水电站及水库大坝财产抵押登记证》作为享有该财产抵押权的证明。

  (三)《水电站及水库大坝财产抵押登记证》应载明下列事项:

  (1)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状况、所在地;

  (4)抵押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5)抵押担保的范围;

  (6)抵押物属多次抵押的,已设立的抵押权的情况;

  (7)抵押登记的日期;

  (8)最高债权额;

  (9)其他事项。

  (四)设立最高额抵押的,抵押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抵押权登记档案,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

  第十二条 抵押权登记档案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等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水电站财产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抵押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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