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水电站电量上网批准文件;
3.水电站并网机组启动验收文件;(注二)
4.电站接入系统批准文件;
5.水电站安全性态评价文件;(注三)
6.购售电合同文本;
7.并网调度协议文本;
8.抵押登记双方确认的抵押区域红线平面图;
9.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预审批文;
10.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11.取水许可证;
(7)与抵押权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登记机构经审核后为抵押人颁发《水电站及水库大坝财产抵押登记证》作为享有该财产抵押权的证明。
(三)《水电站及水库大坝财产抵押登记证》应载明下列事项:
(1)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状况、所在地;
(4)抵押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5)抵押担保的范围;
(6)抵押物属多次抵押的,已设立的抵押权的情况;
(7)抵押登记的日期;
(8)最高债权额;
(9)其他事项。
(四)设立最高额抵押的,抵押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抵押权登记档案,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
第十二条 抵押权登记档案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等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水电站财产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抵押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