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符合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主体工程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条件以及噪音和“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屠宰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
(4)屠宰场的生产卫生条件必须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标准,牲畜产品的盛装器具和运载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5)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和《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的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屠宰操作人员和经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具备健全的牲畜验收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屠宰台账管理、肉品质量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相关制度。
(6)屠宰场应当配合符合病害牲畜及牲畜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7)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屠宰点
(1)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
(2)有基本的屠宰设施,包括待宰间、屠宰间、地面硬化不渗漏及肉品“四不落地”(猪头、脚、胴体、内脏不落地)的相应设施;
(3)有相应的检疫、检验和消毒设施及相应场所;
(4)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5)屠宰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建立符合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肉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7)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3、已设立的屠宰场点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限期达到规定条件;对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