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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六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对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做出杰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 云南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实施后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创业、科学技术成果运用,对产业、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水平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要管理科学项目中,显著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的;

  (五)在实施科普项目中,对公民科学素养的提高产生了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第十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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