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四日

  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含郊区)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者和乘客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下同)、出租车、旅游车、礼仪服务车和宾馆接站车等车辆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活动。
  第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国家在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化取向的前提下, 改革中巴车和公交单车个体承包经营模式,实行企业经营公司化运作、公交资源市场化配置、营运车型现代化换装、市场秩序法制化监管、社会效果公众化评价的新体制。
  第五条 市政府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确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在城市人流交通中、城市节能环保大运量公共汽车在城市各种公交车型中、国家控股或主导的公共汽车公司在城市公共客运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制定落实城市公交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科技应用、节能环保等优先政策,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第六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结构优化、安全营运、文明服务、有序竞争、方便群众和经济舒适的原则。城市公交发展规划由市政府组织交通、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共同编制,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市交通局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根据市政府授权,具体实施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许可;依法委托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交办)负责公共汽车的客运管理工作。根据地方法规授权,市公交办负责出租车及其他车辆的公交客运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公安、财政、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税务、工商、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及设施为公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