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交通局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客运的特许经营者。公共汽车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期限不超过十年,出租车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期限不超过八年。中巴车、人力客运三轮车要限期退出营运市场。
鼓励现有公交客运车辆车主及从业人员,续继从事公交营运。
根据城市客运市场需求和营运车型升级要求,客运车辆总量和结构可依法调整。
第十条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交通经营的企业除国家、省规定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诺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二)有符合环保节能规定和运量要求的大公共汽车以及相应的资金额度;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固定经营场站、营运设施;
(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
(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六)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城市出租车客运交通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0台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有出租车辆;
(二)注册资本符合《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及赔偿能力;
(四)公司管理的单车经营者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依法提供担保;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参加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的企业,应当向市交通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按照招投标及
拍卖法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拍卖确定中标人或买受人之后,市交通局应当与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的中标者或买受人签订《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协议》,并按法定期限颁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权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的内容、范围及期限;
(二)服务的标准;
(三)票价的确定方法和标准;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