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取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情节严重的,按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一)未按要求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变更特许经营权范围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影响社会公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出租车不设置统一标志的,由市公交办根据《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处50元到100元罚款;不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或者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辆汽车100元至3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出租车不按照规定持特许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到市交通局、市公交办进行年度审验的,由市公交办根据《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并对客运运输经营者处以每辆车100元至3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出租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不持证上岗的,由市公交办根据《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其参加培训,并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不执行国家、省规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由市公交办或市物价局根据《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超收部分收入,并处以超收部分1至5倍罚款。
第五十九条 拒绝接受或者无故不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运输任务的,由市公交办根据《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检测站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出租车辆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由市公交办根据《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非法收入3至5倍的罚款;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出租车辆,由市公交办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