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业经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征地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
第四条 土地被征收(征用)时,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承办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六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年龄段划分为两类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为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以上年龄计算以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土地之日为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村集体给予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的补助。
(三)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划拨给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