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金昌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金昌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优扶对象的就医难问题,根据国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以医疗减免为配套,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户口的下列优抚对象适用于本办法:
(一)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
(六)其他按国家规定领取抚恤、补助金的军队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实施按照《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集中供养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原医疗保障渠道不变。
第六条 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督促其所在单位及时缴费参保。
第七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