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三)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
1.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2.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批准使用采标标志。
(四)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
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
2.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3.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企业;
4.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
5.省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标准化试点
6.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7.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
8.省级良好农业规范试点;
9.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
10.省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标准化试点;
11.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12.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标准化试点。
(五)建立我市“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六)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确需补助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补助额度20万元;参与制定的,资助额度5万元;修订的,资助额度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10万元;参与制定的,资助额度3万元;修订的,资助额度3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补助额度5万元;参与制定的,资助额度1万元;修订的,资助额度1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补助额度3万元;修订的,补助额度1万元;
(五)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补助额度10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补助额度5万元;
(六)每主导制定一项市级技术规范的补助2万元。
(七)每组织制定一项企业联盟标准的补助2万元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或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市技术规范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补助。
第八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修订,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国际标准修订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