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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市农业技术规范、企业联盟标准的单位。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市农业技术规范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参与制定单位。

  第十条 参与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市农业技术规范、企业联盟标准工作并列为标准修订文本起草单位的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市农业技术规范、企业联盟标准的修订单位,其中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单位为标准主导修订单位。

  第十一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补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补助10万元;

  (三)对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补助5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额度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奖励额度

  (一)对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获得批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批准使用采标标志的单位,每批准使用一项采标标志产品一次性补助额度不超过0.5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享受的该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三)对荣获“宁德市标准贡献奖”的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0.5万元。相关事项另行制订《宁德市标准贡献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补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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